10.3969/j.issn.1009-1505.2001.02.004
论经济法的本质——从"法律部门划分"谈起
法律部门是具有相同或相近性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集合体.一法律如未有区别其他法律的本质特性就不能自成一体,势必归属或依附于其他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赋予法律部门划分标准以客观性和主观意志性相统一的内涵,并从这一标准出发揭示经济法的本质,认为经济法是基于"社会利益本位"的立场,运用国家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社会经济团体的自律功能及区域性国际性组织的协调功能作用于"失灵"的市场,以达到社会协调性的目的的法律,从而确认它可独立地组成经济法律部门.经济法本质研究是经济法其他基础理论研究的出发点.
法律部门、客观性、价值目标、本质
D9(法律)
2007-08-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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