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912.2008.01.008
航行香港船舶将接受四项检验香港《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解答
@@ 按照国际环保条约的有关要求,香港政府将于2008年第二季度开始,对于驶入香港海域的内地沿海、内河船舶将依照香港法例第413章附属规例<商船(防止空气污染)规例>(以下简称规例)的要求开始实施生效,界时除了<规例>规定的豁免期限船舶外,其它所有驶入香港海域的船舶都要符合<规例>的要求并办理相关检验手续.
航行、香港海域、内河船舶、商船、香港政府、相关检验、空气污染、沿海、条约、内地、环保、附属、法例
F5(交通运输经济)
2008-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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