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2-8912.2001.10.012
船舶固定灭火系统及其操作性检查
@@ 根据<SOLAS·74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的规定,GT≥500t或L≥20m的营运船舶,必须具备固定灭火系统(包括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和水灭火系统).1995年11月23日通过的IMO A 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也把关于营运船舶固定灭火系统的操作性检查纳入到各缔约国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行动中.同时,<SOLAS·74公约>还规定,包括固定灭火系统在内的船上应急设备,船方必须保证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营运船舶、固定灭火系统、操作性、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监督检查程序、港口国、水灭火系统、人民共和国、应急设备、检验规则、海上设施、公约、缔约国、状态、决议
U698(水路运输技术管理)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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