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建构与权利保障之间
虽自晚清以来,我国的公共卫生建设始终以国家建构为鹄的,但背后的意识形态,却经历了从民族主义卫生观向社会主义卫生观的深刻转变.后者集中体现为"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以及"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卫生工作基本原则,这一崭新的卫生观与毛泽东所提出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国体"构建愿景相贯通,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理解我国当代宪法公共卫生条款的历史原点.然而,随着国家对于人权议题的越发重视,尤其是2004年人权入宪,现行宪法中长期保持稳定的公共卫生条款被注入了新的内涵.但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该条款应做完全的权利化理解,更非可以从中直接推导出主观性权利,而是在这一条款内部形成了兼顾国家建构与权利保障的平衡结构,具体如何实现端赖立法机关的实践智慧.
公共卫生条款、健康权、国家建构、国体
R19;D921;D693.9
2023-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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