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法衔接下的不动产物权分割
不动产物权分割是涉及公法与私法等多重维度的复杂法学问题.其中,分割协议行为虽一般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下的私法行为,但因均涉及宗地使用权分割而会受到公法上审批行为的影响.在公法面向上,审批主体应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征询城乡规划、住建等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一份审批文件,以简化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应当参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地籍调查规程》等有关规定,从分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明确分割与转让的要求.同时,审批行为性质为具备外部性的行政审批行为,应当允许权利主体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得救济.在私法面向上,审批行为不影响不动产物权分割协议的效力.未经审批或审批不能情形下,分割转让协议效力不受影响,但协议本身将陷入履行障碍.当事人可通过违约救济或解除合同等妥善分配风险和责任.
不动产物权分割、审批行为、协议效力、交叉视角、复杂法学
D923.9;F830.49;P208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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