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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主体受公法约束的裁判模式

引用
从单方高权走向公私合作是现代公共治理变革的标志之一.为了在公私合作中更加有效、全面地保障基本权利,很多学者主张私人主体应当受公法约束.然而,即使建构了可以追究私人主体公法责任的制度,还有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分"公"、"私",如何将公法的适用仅限定于含有公法因素的法律问题上?本文通过研究英国《人权法》第6条引入的"混合行政机关"这一概念,试图从"行为"而非"组织"的视角判断私人主体是否受公法约束,即行为是否具有公共性质是判断私人主体是否受公法约束的依据.

双重标准;混合公权力机关;公法义务;公私合作

本文为天津市社科规划项目"公私合作的公法责任承担机制研究";并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2021-09-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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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

1004-2253

33-1149/C

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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