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自由意志与自由意志中的AI——基于现代泛心论的分析视角
自由意志作为刑事责任的根基是AI刑事主体资格论争的关键要素,对其内涵的界定颇为重要,轻视或忽略对其论证均不利于学说的自洽.借鉴依靠量子力学再度兴盛的现代泛心论,合成物粒子含有自由意志属性.刑法上的自由意志包括自主选择能力与反省控制能力两项内容,自主选择能力与深度学习能力相对应,反省控制能力与理性能力不谋而合.未能自主创设算法的初级阶段的弱AI实体不具备上述要素,无法成为刑事主体;类人工智能实体具备相应程度的深度学习能力与理性能力,拥有刑法评价意义上的自由意志,具备成为刑事主体的关键要件.
自由意志、AI刑事主体论、现代泛心论、深度学习能力、理性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与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研究”;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人工智能的刑法规制及相关问题研究”
2020-01-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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