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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格、国家目标与公共人格——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的自洽性之破立

引用
宪法第46条第1款集受教育权与受教育义务于同一主体,由此需要对其自洽性加以证立.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分别对应了教育目标的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取向.其中,个体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形成公民的个体人格;国家主义取向的教育目标,其内容在于实现社会控制以及推动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而形成公民“公共意义上的人格”这一教育目标,则兼具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的双重性质.教育目标的个体主义与国家主义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现代宪法所隐含的教育的目标虽以个体主义为核心,但同时亦可辨别出能够与个体主义相兼容的国家主义教育目标.厘定两种教育目标及其内在关系,有助于为该条款构建清晰且自洽的规范结构,亦有助于辨识出该条款所指向的法益.

受教育权、受教育义务、个体主义、国家主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厦门大学校长基金专项项目“行政规制决策影响分析机制研究项目207220151194”的阶段性成果,并受2013年度厦门大学法学院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宪法解释的比较法与本土资源之整合”资助

201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56-6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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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社会科学

1004-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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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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