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竞争视角下的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
政府竞争理论表明,在央地权力得到合理配置以及地方政府官员获取私人利益动机得到抑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具有可持续性、符合法治基本要求的法律制度进行竞争,可促进本地经济的发展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改善.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已突出表现为地方政府间的监管竞争,因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存问题,可通过对监管竞争的合理规制加以解决.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存在着基础性法律未成体系、竞争性法律缺乏顶层式的协调机制、规制性法律可操作性较弱等不足之处.为实现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理配置,应推进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分权法治化,建立中央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制度,并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化.
地方金融监管、地方政府竞争、监管竞争、监管协调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优势学科重大项目“我国民间金融市场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及完善”14YSXK01ZD;子项目“民间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构建及完善”、“民间金融市场行为法律制度构建及完善”、“民间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建构及完善”、“民间金融市场信用体系的法律制度构建及完善”、“民间金融市场风险防范与处置的法律制度建构及完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智能金融安全法律问题研究”ZDJCXK2018;人工智能与法学专项课题资助课题“智能化网络借贷安全问题法律研究”18ZDFX008
2018-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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