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如何面对公法:公、私法关系的观念更新与制度构建
公法规范与私法规范的协调是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一项重要议题.协调好公、私法规范不仅需要具体制度的构建,更需观念更新.绝对化的公、私法二元论认识割裂了公法与私法的关联,而且还会制造公法与私法的抵牾.公法优位论的认识虽可实现部门法律间的一致性,并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个人独立责任的法理念,但却不合中国国情,且易损害基本权利的实现.法秩序的统一不能做机械理解,而应基于宪法价值的原点,以实质法秩序之统一的角度进行把握,并在宪法价值以及立法目的范围内,容忍公法判断与私法判断之间所可能出现的差异.《民法总则》第153条在体系上有缺失,在价值上也与中国国情不符,未来民法典应当引入实质法秩序观念,确立协调公私法关系的基本原则.
公法优位、私法优位、法律一致性、法秩序、比例原则
DF5;D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XFX018;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
2017-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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