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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试点授权”要素论——基于《立法法》第13条的规范性思考

引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试点授权”为改革试点突破现行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示范性举措;然而,其示范意义不应流于为相关改革提供形式依据,其内容自身首先应符合法律规定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理.衡量“试点授权”是否实质性“于法有据”,可从四类要素分析:从权限要素看,“试点授权”应限于非宪法保留事项和常委会自身有立法权限的事项;从时间要素看,应先于试点改革而作出,并符合授权期限;从后果要素看,“试点授权”到期之后根据试点情况而发生试点推广、变更或延长等不同法律后果;空间要素上,授权空间在范围上具有部分性以及与授权事项的关联性.

试点授权、宪法保留、法律保留、法律修改

D90;D9

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国家社科青年项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机制研究》10CFX005

2017-09-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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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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