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公民个人信息”的教义学阐释——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009号案例为样本
对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犯罪对象“上述信息”,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作出严格的文义解释.“上述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应当与该条第1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完全相同.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可识别性,还应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的限缩.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具备重要价值,侵犯相关信息会对公民的法益造成重大的危害或危险.
个人信息、非法获取、文义解释、手机定位、隐私权
2016-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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