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资源“生态红线”的国家环境义务及制度因应——以水质目标“反退化”为视角
鉴于我国大部分流域水质改善但出现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生态整体倒退的“悖论”,水资源“生态红线”亟需从“软法性政策红线”向“硬法性法律红线”转型,构建以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为核心的“水生态红线体系”.可以提炼出禁止生态倒退原则并上升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应发挥禁止生态倒退法、生态修复法等面向的规范功能.国家环境义务是公民环境权益研究和实践的一次重大方法论转换,国家应完善禁止水质退化的制度因应,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实现以水质达标和改善为核心的综合“水生态安全格局”.
水生态红线、禁止生态倒退、国家环境义务、水质目标、反退化、生态之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A071、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4NDJC208YB、浙江省教育厅项目Y201431828之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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