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适用”的依据与参照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评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和《立法法》第79条,指导案例5号确立了“不予适用”规则.但是,这两类依据之间存在冲突与紧张关系:前者在整体上否定法官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后者全面肯定法官对不同效力位阶的法律规范冲突的选择适用权.在这两种态度的背后,存在着对法源的强制约束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报请裁决机制的理论认知的根本性对立.这一不可调和的矛盾,导致“不予适用”规则的参照运用范围模糊不清,影响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发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在批复、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中的表述及其所显示的立场,指导案例5号意欲确立的“不予适用”规则的依据只能是《立法法》第79条,同时把《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53条作为依据,是由于没有明确意识到这两类依据之间的冲突而犯下的错误.因此,根据指导案例5号确立的规则,法院可以普遍地对违反上位法的下位法不予适用,以维护法制的统一,保证司法活动的独立与效率.
不予适用、参照适用、规范冲突
2013-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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