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53.2012.04.006
宪政视野下的美国法人犯罪审前协议制度——以Stein案为中心
审前协议,最初是对少年轻微犯罪的一种转处措施.后安然时代,审前协议成为美国司法部处理上市公司严重犯罪的一种基本模式.审前协议规定的支付罚金等义务,是一种不折不扣的“惩罚”.这种惩罚既不需要以定罪为前提,也不需要贴上“刑罚”的标签,因而是一种“无需定罪的惩罚”.在Stein案中,联邦法院首次对审前协议内容的合宪性进行了司法审查,认为检察署施压毕马威致其停止支付雇员律师费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此外,由于审前协议在制度设计上存在根本缺陷,因而还存在违反平等适用法律原则的问题.
审前协议、法人犯罪、合宪性、Stein案、支付律师费、获得律师帮助权
D92;C91
浙江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光华教育基金会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两岸法治交流课题资助
2012-06-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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