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53.2011.10.012
集体劳资争议的刑事责任研究——以日本《劳动组合法》第1条第2款为中心
日趋增多的罢工、怠工等集体劳资争议给刑法学带来了新课题,引发学界对刑法是否及如何介入集体劳资争议的慎思.日本《劳动组合法》第1条第2款对集体劳资争议在区分正当与不正当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模式,堪称全球劳动刑法的典范.这对中国劳动刑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刑法应该积极介入集体劳资争议,并把正当的集体劳资争议视为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而以刑法中的普通犯罪追究不正当的集体劳资争议的刑事责任.
集体劳资争议、《劳动组合法》、违法阻却事由、罢工
D91;D92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劳动法治视域下的劳动刑法制度研究”之阶段性成果09YJC820046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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