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53.2011.05.007
前民法典时代的孳息归属问题研究——体系化解读之努力
体系化的解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必然要求.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动产买卖等领域的孳息归属上,<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有可能存在冲突.目前关于两条之间适用关系的学说相当混乱.从<合同法>第163条的立法意图、民法典构建的体系性原则、比较法渊源以及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同一法律文件中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的关系,与通常的法律规范冲突或规范不一致并不相同,两者发生冲突时,无需考虑其新法、旧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16条.
民法典体系、买卖、孳息
D92;D9
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在提交海峡两岸"寻找民法的新典范:财产法体系的重构"学术研讨会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民商法学术沙龙讨论期间,得到各位师友的指点,从中受益良多,在此谨致谢忱
2011-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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