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53.2010.07.008
论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扩张适用于程序性事项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性事项上的适用问题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对此不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产生了迥异的主张,理论界亦众说纷纭.在考察双边投资条约的演进历史、双边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后,本文从分析晚近国际投资仲裁的经典案例切入,挖掘大相径庭的仲裁裁决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根源,最后对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方面应该如何针对不同种类国家,采取差别性战略予以应对提出建议.
双边投资条约、最惠国待遇条款、争端解决机制
D99;D9
国家"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转型期法治的理论、制度与实证研究"203000-123210301;"2009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转型期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号:09YJC820105.本文也受到浙江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启明星计划"科研资助
2010-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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