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2253.2008.10.007
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一个亟待澄清的概念
我国在共时性语境下展开的刑事诉讼结构研究容易遮蔽一个历时性形成的问题:现代刑事诉讼结构与其理论基础浑然一体,其制度表达服务于西方由来已久的程序正义观;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与我国的理论传统在整体上也是协调一致的,其制度表达基本上服务于我国当下日遭否定的实体本位说.家庭本位观决定了我国古代刑事诉讼中追诉者对被追诉者进行追诉、审问的两面结构.集体优位观决定了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国家专门机关对被追诉者进行犯罪追诉的简单结构和当下刑事诉讼的畸形结构.我国当下的刑事诉讼结构亟待实现现代化,需要充分确立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取消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的监督权,在审判前程序中确立中立性裁判者的法律地位,实现追诉权与裁判权的分离.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现代化需要以"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为理论支撑.
刑事诉讼结构、两面结构、简单结构、畸形结构、刑事诉讼结构现代化
D92;DF7
本文的写作,得到黑龙江大学青年基金项目"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的现代化研究"QW200730;黑龙江大学博士启动基金项目的资助,特此致谢!
2008-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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