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协商治理”说辨正
孙长远、庞学光在《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3期中撰文,分析了职业教育“协商治理”说的基本观点与根本缺陷,提出了应实施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协商治理”模式,进而阐述了职业教育治理过程中政府主导责任的定位.“协商治理”说的基本观点是:政府、企业、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以及个人等利益主体都是职业教育治理的主体,而这些治理主体可以通过协商、合作或共治的方式,共同解决职业教育面临的问题和矛盾,并致力于职业教育质量的提高.作者认为,在探讨职业教育治理的“协商治理”模式时,必须将治理能力纳入分析范畴.治理能力是包括决策能力、执行能力、调控能力和协同能力等要素在内的综合改造能力.某一主体的治理能力越强,则治理水平越高,其承担的治理责任也就越重.
职业教育、协商治理、治理能力、教育治理、政府主导、教育质量的提高、非营利组织、治理主体、治理责任、治理水平、治理过程、执行能力、行业协会、模式、利益主体、决策能力、改造能力、分析范畴、发展研究、调控能力
F27;D03
201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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