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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研究

引用
法人属性问题是所有法人问题中的根本性问题.当前,在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办学体制机制创新实践中,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民办事业单位法人”,其法人属性依然不能明确,且于法无据,进而带来了一系列“后遗症”.而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符合职业教育的“事业”特点和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本质属性”,不仅与现有《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法人分类制度无根本性冲突,而且符合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总趋势.从现实状况来看,要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界定为“事业单位法人”,还需要突破一些瓶颈和障碍.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法规,明确赋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事业单位法人”属性;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适当拓展“事业单位”的含义;摒弃轻视、限制和不敢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思维定式.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属性

G710(职业技术教育)

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DJA160283;主持人:雷世平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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