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认定研析
新冠疫情的特殊背景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入罪应当从严认定,结合《刑法》和"两高""两部"《意见》的相关规定,细致分析其适格主体、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及主观过错等犯罪构成,准确进行认定,不得随意扩张适用.《意见》明确规定该罪的涉疫犯罪主体为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确诊病人实施特定的危害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以该罪定罪处罚,而疑似病人属于实害犯,须造成实害后果才能构成该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故意系入罪的关键,必须严格区分判断.
新冠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格主体;危害行为;主观过错
34
D924.32(中国法律)
2021-12-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