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立法的"事理"探究 ——以丝绸之路为对象
作为世界遗产的一种新类型,文化线路的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必须忠于其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这因其复杂性、跨域性以及资源性而挑战艰巨.事理决定法理.作为保障机制,其法律规制需要契合其"事理".而对文化线路作为遗产共同体或文化综合体等的解析存在歧见,并未在构成要素及其关系结构上科学界定,由此对这一立法前提亟待澄清.以丝绸之路为对象,可知文化线路遗产保护立法不应肢解和归结为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等的简单相加,而必须体现文化交流与创新的历史演进与空间延续,体现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融通与创生,体现以线性分布的诸种文化遗产在其自然环境、文化生态中的景观及其统合、呼应,并应以意义阐释系统及其文化符码、话语表达作为必要构件.基于此,文化线路立法应在跨域协同、遗产一体和整体价值上维护文化线路的特质.这是评价其立法科学性的基准.
文化线路、丝绸之路、事理、文化景观、意义阐释系统、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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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课题18VSJ051
2020-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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