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2.05.118
数字资产视野下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困境之破解
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在实践中存在定罪混乱与量刑不公的突出问题,在理论上陷入了财物与数据的二元对立划分误区.我国学者并未就虚拟财产的内涵、特征达成共识,虚拟财产的主流划分方法也未为罪名选择提供实益.实际上,虚拟财产是一个具有误导性的概念,应当用数字资产的概念取代之,两者的本体都是电磁数据.在数字时代,刑法势必突破"物必有体"的工业时代法律观念束缚,将部分数字资产进行财产化评价.根据竞争性与排他性的双重判断标准,数字资产可以划分为财物类、服务类、知产类和公益类数字资产,进而分别适用侵财类犯罪罪名和计算机犯罪等罪名予以保护.
虚拟财产、数字资产、物必有体、竞争性、排他性、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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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TU984;K7810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地方立法专项课题
2023-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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