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0.04.103
论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践偏离与校正——以907个案例为研究样本
在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的实施中,由于"正当理由"含义的不确定、规范性文件识别标准及依据关系认定标准的过于严苛等原因,许多规范性文件没能进入合法性审查程序.由于审查标准不明确,进入审查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很少被认定为违法.这些问题使得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未能实现该制度建立的初衷.对此,应当从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的立场出发,进一步校正和完善一并审查制度.校正的路径包括:科以法院释明的义务,以解决"正当理由"的模糊性和解释的随意性问题;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识别,以防止将众多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审查程序之外;以宽松的标准来认定规范性文件与所诉行政行为间的关联性;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标准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以解决审查标准过于宽松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制度、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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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3;D630.1;TP391.41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7SFB2013
2021-06-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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