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5/j.issn.1008-942X.2013.05.171
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限制——以知识产权最新修法为背景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之初即已存在,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的特色制度,也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三部主要知识产权法律的最新修改显示,行政执法呈现出扩张趋势,但无论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还是从知识产权本身特有的属性、法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行政权扩张本性的抑制、社会条件的变迁等角度着眼,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都应当受到严格限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修改时可适当保留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内容,但应当对其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弱化.具体而言,修法时应弱化对知识产权纯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提倡行政调解,并适时调整行政查处的范围和力度.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限制、行政调解、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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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0YJA820054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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