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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85/j.issn.1008-942X.2013.05.201

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

引用
我国主流学说认为,发行权以作品“有形”载体转让为前提,著作权法上不应成立“网络发行”,网络环境也不应适用发行权用尽.然而,这种源自欧洲的学说已为2012年欧盟法院UsedSoft案件明确抛弃.它既没有成文法依据,也不符合当今网络经济的发展趋势.发行权的核心特征在于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无关乎作品载体是有形还是无形.网络发行和网络传播虽有相似,但本质不同.网络传播限于作品内容,其受众只可在作品传播期间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而网络发行必然含有转让作品复制件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其受众可以通过取得复制件无限期地自主享受作品内容,此行为受发行权调整.而且,作品数字复制件经著作权人许可网络发行后,发行权也理应用尽.

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转让、网络发行、发行权用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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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5;H3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985工程"项目经费资助

2013-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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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8-942X

33-123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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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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