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5/j.issn.1008-942X.2012.04.271
论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房屋征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本质上是对财产权的征收.虽然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房屋征收中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给予补偿和如何进行补偿,但财产征收补偿制度本身既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宪法依据,也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房屋征收中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除了应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偿范围还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的投资开发利益和该土地的预期增值利益;补偿标准应根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同方式,即出让方式与划拨方式分别确定:对于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综合考虑该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剩余使用年限和基准地价等因素;对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应当考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的土地开发成本等因素.
房屋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范围、补偿标准、土地出让、土地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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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F29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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