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6012.2016.34.025
随意变更招标合同条款,无法律约束力
【案情介绍】<br> 河南省某工程学院就其2014年物业管理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河南招标公司进行公开招标,河南招标公司为此制作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NZB(2014) N200号】。招标文件记载工程学院2014年物业管理项目分7个标段,分别为:标段1西校区校园物业,标段2东校区校园物业,标段3南校区校园物业,标段4桐柏路校区校园物业,标段5校本部(西区)宿舍物业,标段6桐柏校区宿舍物业,标段7南校区宿舍物业;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报价的2%,开标前交到招标代理机构;履约担保金额10万元。郑州仁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投标工作,并中了7个标段中的4个标段。随后该工程学院后勤产业发展总公司向仁和公司发出通知,要求仁和公司尽快进驻并签订合同,请仁和公司于8月29日上午10时前按要求向工程学院后勤产业发展总公司缴纳标段1、3、4、7履约保证金共计40万元。因保证金数额及签约主体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仁和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某工程学院要求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赔偿损失。
法律约束力、合同条款、招标合同
D923.6;F224;TU723.1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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