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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履约地点是否属于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

引用
【案情介绍】 <br>  2015年3月深圳市甲大型商业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通过招标方式为其旗下某一商业中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招标文件中的履约地点为A,在发布招标公告时,该商业中心关于经营地址搬迁事宜已在讨论,且有意向确定为B,中标物业服务企业乙(以下简称“乙物业公司”)确定后,甲企业已经确定学校需搬迁至B,在签订合同时,甲企业提出服务地点为B,乙物业公司提出招标文件约定履行地点为A,如果搬迁至B会使其物业成本大幅增加,因此拒绝签订合同。

实质性内容、变更合同

D923.6;F407.9;D64

2016-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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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

1006-6012

44-1403/F

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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