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交替时原物业公司应移交的材料有哪些?
上海市峰江物业公司从1997年11月至2012年6月30日一直为峰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峰江房产公司为峰江小区的开发商。峰江物业公司撤离时,峰江小区业委会要求其移交小区相关资料,双方就移交范围发生争议。后峰江小区业委会将峰江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并列峰江房产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峰江物业公司提供:一、峰江物业移交涉讼小区的相关资料,具体包括:1、1997年11月至2006年12月涉讼小区维修资金收支清册;2、1997年11月至2012年6月涉讼小区的财务账册原件(包括维修资金、公益性收入、物业服务费用收支的财务凭证、转账单、发票);3、建筑单体竣工图、工程质量证明书、给排水系统验收资料;4、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公共事业单位签订的供水、供电及电信合同。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供了大部分上述资料,但对于物业管理费收取资料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资料不予提供。
物业公司
F293.33;D922.181;TP311.52
2016-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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