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名册,该如何取得?
(续上期)前面提到,目前在业主大会筹备过程中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供业主名册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障碍.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设计称为那些无良开发商阻挠筹备业主大会的一种方法或手段.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实践上,这样的制度设计都是不完备的.
在笔者看来,把提供业主名册的责任交由不动产登记机关来承担,才是正途.
(二)不可回避的行政责任
先来看一个实际案例:北京市某住宅小区在筹备业主大会时,遇到开发商拒绝提供业主名册的情况,筹备组委托笔者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答复是,不能查人,只能依据房号查各房间的建筑面积——就解决业主名册问题来看,这其实已经是于事无补.更为惊奇的是,不动产登记机关还提出若干个极为不可思议的条件:第一,所有的查询申请资料都需要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第二,据称依据有关规定,每天只能查询1 0个房间的建筑面积.第三,如果有司法机关的合法公函也可以查询业主姓名.在笔者看来,要求街道办事处在查询申请资料上加盖公章并没有法律依据,街道办事处完全可以没有相关规定而拒绝.对于“每天只能查询10个房间的建筑面积”的说法,不动产登记并没有提供相关依据.这个小区业主虽说只有几百户,但按照每天10户的进度全部查询完毕也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如果是一个6000户的小区,按照这个进度查询完毕则需要600天,按照工作日折算为两年零三个月——要知道,北京市有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筹备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如果要查询包括业主姓名信息在内的确认业主投票权所需信息,则需要启动对开发商的诉讼——而法院是否会出具查询公函,还是为未可知.最终,这个小区的筹备组只能放弃从不动产登记机关取得业主名册的努力,改为向业主征集相关信息以自行整理业主名册.
2016-08-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