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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小区的元规则

引用
从物权排他的角度出发,流行观点认为,小区乃是业主们的私有财产,对于小区里共有的与共用的物业,其管理都完全由所有权人(业主们)共同决定。这就是常言所说的“风能进,雨能进,皇帝老儿不能进”。这是从绝对所有权角度架构的小区秩序。在这一视角下,对于小区自治规则的常规理解是:业主规约是小区最高级别的自治规则;业主规约不仅约束业主,亦约束租户等使用人与管理人;规约的产生,尽管对“非业主”有约束但无需非业主参与制定;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是业主,非业主居住人不具资格。这就是当下我们常规的“封闭小区”的治理现状。这个“封闭”,不仅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围一个墙的“封闭”,更是一种管理理念上的“封闭”。他强调所有权人的单边决策地位,一切决定从所有权人发出,而忽略了使用权人的法定权益与独立决策地位。在封闭小区理念下,小区的治理主体乃是所有权人与管理人,两者之间有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在开放小区理念下,小区的治理主体乃是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居住人)与管理人,三者存在信托关系(或包含对居住人更多诚信义务的委托关系)。

开放小区、元规则

D63;TP311;F540.3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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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

1006-6012

44-1403/F

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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