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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对业委会的备案申请应慎重

引用
基本案情原告邵某系天津君临大厦业委会主任。2014年3月7日,君临大厦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会议,议程包括:1、开发商提供办公用房;2、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管理合同;3、召开多方联席会议;4、业主委员会印章由副主任牛某珍保管。在邵某未在场的情况下,临时增加第5项议题,决定免除邵某的主任职务。当月12日,君临大厦业主委员会再次召开会议,改选刘某璇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王某善、牛某珍继续担任。次日,邵某到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并交付业主委员会违法召开会议的相关材料,表明牛某珍签名违背自己真实意愿,边某刚签名并非其本人所为。

业委会、街道办

C916;D632.9;F293.33

2016-07-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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