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业主组织法律地位探讨--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视角
一、当前我国业主组织法律地位的困境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不仅是私人公寓单元的投资者,而且是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投资者、维护者和管理者。作为管理人的业主大会,不仅承担维护全体业主私人财产权益的职责,而且承担大量社区公共服务。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把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中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维护、保安、防火、绿化等服务,都规定由业主私人支付费用,形成私人承担社区公共服务的情况。业主组织承担了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使所属地域上的其他人群和其他组织机构共同受益。由于物业管理与服务的这种超越个人事务的属性,《物权法》因此规定了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和相应决策规则。但是《物权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没有对于业主组织如何行使共同管理职责做进一步明确规定,也没有对业主组织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定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制度、业主组织、地位探讨、法律地位、住宅小区、组织法
D923.2;F293.33;F820.4
2016-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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