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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与调整应以有利管理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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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一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行初字第65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356号【案情】2007年6月10日,上海绿地新龙基置业有限公司向原上海市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因机构调整,其职权由上海市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承继,以下简称“原普陀房管局”)提出申请,称由其公司开发建造的世纪同乐小区已于2003年12月竣工,申请原普陀房管局对该小区的区域划定给予确定。2007年6月28日,原普陀房管局向上海绿地新龙基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划定物业区域通知,并于同年9月4日发布了《关于划定上海市普陀区绿地世纪城二期--世纪同乐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将商务楼同创大厦与同乐住宅小区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

F293.33

2016-10-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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