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实务中卖方解约与继续履行之法律争点
2014年6月,上海居民李某与马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马某以500万元购买李某的房屋,定金为20万元,首期款为150万元,剩余房款350万元马某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三个月内就除首期款之外的剩余房款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提交贷款申请;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与担保公司办理委托公证,委托担保公司代为赎楼,如担保公司无法赎楼的,卖方应自行赎楼,还清贷款,办妥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转让成交价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如卖方逾期履行超过五日,买方可解除合同并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成交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或双方返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继续履行、二手房
D923.6;F293.35;F713.50
2016-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