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60/cma.j.issn.1000-6672.2015.05.006
国外 RUG-Ⅲ支付方式对我国康复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启示
为提高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0年9月,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联合发文,将9种康复医疗服务项目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使得康复医疗服务得到基本保障。2012年,国家“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建立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优先发展护理康复服务,加强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疗机构建设,全面推行医养结合,增加护理院的数量,推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模式”。然而,目前我国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与康复医疗服务之间存在矛盾。康复医疗服务是围绕疾病急性期、稳定期和恢复期开展的多种治疗手段,是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而目前我国的医保支付方式无法做到相应的调整,其依然以单病种管理方式为主,以疾病急性期支付为主。这种支付方式无法对康复医疗服务需求进行有效评估,也与康复医疗的服务需求不符[1]。因此,了解我国现有医保支付制度的局限,借鉴先进国家医保改革的经验,成为改革中必须关注的问题。
卫生部“康复医疗服务体系调整试点工作评估”项目01138;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课题L12BSH007
2015-06-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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