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60/cma.j.issn.1000-6672.2011.11.022
谈判机制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改革应用研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1].谈判机制能够形成一个最能合乎所有利益相关者期望的最可行协议.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医疗保险谈判机制在医疗价格形成方面的应用明显滞后[2].随着北京市开展按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的开展,医疗保险谈判显得日益重要.
谈判机制、北京市、医疗保险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药品供应商、利益相关者、中共中央、制约作用、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药品费用、试点工作、经办机构、价格形成、发达国家、国务院、滞后、协议、付费、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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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1;TP3
2012-0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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