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格、敕編纂之演變再探
本文分階段探討唐五代之際格、敕編纂的發展特色,認爲唐前期所修是綜合性立法的格,其條文內容與禮密不可分,直至玄宗朝《開元禮》的制作,使修纂較爲便捷的格後敕成爲新的法律形式.貞元、元和之際對《開元禮》和開元制度的繼承,完全轉化爲對開元格後敕的編纂和認定.但歷朝不斷增加的內容以及綜合性立法的性質,致使格後敕的編纂趨向繁冗,所以又制定了以刑法爲主體的《開成格》和《大中刑律統類》,並爲五代所承用,最後因《大周刑統》頒佈而歸於失效.作爲唐代主要法律形式之一的格在北宋前期銷聲匿迹,直至元豐變法纔又以“賞格”的面目出現.與此同時,格後敕在五代易名爲編敕,在北宋前期逐漸析出制度性條文,最終在元豐時成爲單一性刑法規範.
格、格後敕、《開元格》、《開成格》、刑統、編敕
K244;D929;I206.2
2015-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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