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南宋宣撫使和制置使制度
出於南宋初年軍事行動的需要,宋政權建立了多種管理數路兵馬防務並兼管民事的機構.其中以制置使和宣撫使爲長官的機構,在紹興五年之後,已在四川、京湖和江淮地區形成較穩定的轄區範圍,並成爲轄區内最高軍事民政長官.但是,通過剥奪監司和總領的權力,其在民事和財政上的職權於紹興五年之後一直呈現逐漸擴張之趨勢.制置使和宣撫使是宋政權加强軍事防禦的產物,但它們增加了地方行政層級,導致中央集權的力度減弱.本文並討論了與制置使、宣撫使相關的其他制度,分析了四川、京湖、江淮三大制置使、宣撫使轄區的區别.
準行政組織、制置使、宣撫使、中央集權
K2(中国史)
200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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