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412-3662.2020.03.017
公共艺术中公共利益若干法律问题的探讨——基于美国三个公共艺术司法案例
公共艺术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模糊的.公共利益的基本要素是“利益内容”和“受益对象”.受利益主体及当时社会客观事实的左右,这两个要素是不确定的.如何理解公共利益?可以将“什么是公共利益”转换为“谁来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并以界定主体分为三类模式,即立法机关明确规范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进行裁量,以及司法机关对公共利益的衡量.本文通过三个美国公共艺术的司法案例解读和分析,呈现公共利益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中多元维度;在理论层面上基于财产权,对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公共艺术、公共利益、司法案例、财产权利
F270-05;D923;D630.1
2020-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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