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混淆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适用——以“重同使用”典型案件为例证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按照商标与商品的相似程度将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区分为两种情形:“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下简称“重同使用”)和“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下简称“同品似标或似品同标或似品似标”),对于前者的商标侵权判定是否考虑混淆一直存在热议,争议集中在是否适用推定混淆,如果适用应如何适用的问题上.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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