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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存在的问题

引用
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笔者代理了多起职业打假人就被代理人在未经依法认定的产品上使用了“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这一问题,以被代理人违反《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且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消法》第55条的规定判处3倍赔偿(不足500元者为500元).本文在此对这种行为是否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而构成欺诈暂且不论,仅对《规定》中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内容进行分析.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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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

1006-7531

11-3655/D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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