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研究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新增设了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其具体内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1对该制度的研究可划分为“三年不使用”和“抗辩”两部分.对于“三年不使用”部分,因该制度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2”的配套制度,二者是同一事实在不同场合发生不同效力的结果,故而,二者对于“三年不使用”的认定也应具有同一性.
2014-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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