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商业化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案情当事人:原告(上诉人):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恒瑞泰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大班面包西饼有限公司(简称大班公司)对以下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第1983648号大班DA B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第1983645号大班DA B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子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5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第1626752号“大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等,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8月27日;第1261496号“TAI P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等,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1 9年4月6日;第1 639077号“大班冰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等,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9月20日;第1626751号“DAB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等,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8月27日.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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