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销售库存商品行为的定性

引用
一、问题缘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被许可人继续生产、销售新的带有权利人商标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合同违约的竞合,实践中对此几无争议.但如果被许可人销售的是合同存续期间经商标权人合法授权生产的库存商品,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抑或构成合同违约,实践中尚存在较大的争议.例如A公司与B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两年内A公司授权B厂使用原告的商标生产销售计算机终端设备.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B厂仍有2000台产品库存未售出.此后,B厂继续销售库存产品.A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B厂仍然销售带有自己商标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法院.如果A公司与B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B厂不得继续销售库存商品,B厂的行为是否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2014-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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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

1006-7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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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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