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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非商标性使用”的非典型类型

引用
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1]因此,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与生产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盗用商标权人诚实劳动所积累的商誉.商标的实际使用就是将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并且不断强化这种联系的动态过程.[2]换言之,商标应该是特定商业标识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商业标识本身,没有天生的商标,无论如何精巧的设计也不可能使某个标识自动成为商标.[3]因此,保护商标就是为了保护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经过苦心经营而建立起来的自身与商标的唯一联系,而不是为了保护商业标识本身[4].

201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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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商标

1006-7531

11-3655/D

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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