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产生的第三种方式——社会公众的使用
根据李琛博士的论述:所谓商标俗称,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的习惯性称呼.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第一,商标本身的简称,如:”索尼爱立信”简称”索爱”.第二,商标的民间译法,如:药品商标”VIAGRA”的官方译名为”万艾可”,而民间则译为”伟哥”;又如:汽车商标”LAND ROVER”的官方译名为”路华”,民间俗称为”陆虎”或”路虎”.第三,商标加其他限定简称,商标加产地的简称,如:”广州本田”俗称为”广本”.由于这些俗称并非商标权人有意使用,权利人通常不会注册,于是出现了第三人恶意注册”商标俗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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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2-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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