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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俗称的法律保护途径——“索爱”商标争议案评析

引用
一、问题的提出(一)案情简介2003年3月19日,刘建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索爱”商标申请(以下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04年8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影碟机、扩音器、扬声器音箱、电话机等商品.互联网上关于索尼爱立信移动通讯公司(以下简称索尼爱立信通讯公司)和索尼爱立信公司的介绍如下:索尼爱立信通讯公司由爱立信公司与索尼公司于2001年共同创立;2002年3月推出首批合作产品;2002年,索尼爱立信公司成立,并在该年度销售移动电话近2300万部.从2002年1 2月开始至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先后在多家网站上出现了对不同型号的”索爱手机”以及其他”索爱”电子产品的报道和评论,而且这些产品的生产者均指向”索尼爱立信通讯公司”或”索尼爱立信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索尼爱立信公司的手机均未在中国大陆生产和销售.到2007年10月左右,索尼爱立信公司并不认同”索爱”是其公司简称或是其手机及电子产品的简称.2007年12月,CNET科技咨询网刊文称,索尼爱立信集团副总裁兼中国区主管公开否认”索爱”为其公司简称.2005年6月7日,索尼爱立信公司以其商标被恶意抢注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对争议商标撤销注册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争议商标的决定.索尼爱立信公司不服,诉至北京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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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43(中国法律)

2012-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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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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